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之法律扶助事項如下:
(一)電話法律諮詢。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法院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或仲裁程序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住宅租賃承租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前開各款法律扶助事項時,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工作項
目如下:
(一)受理申請法律扶助案件。
(二)資格及案情審查。
(三)指派扶助律師。
(四)律師酬金審定及給付。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經核准法律扶助之案件遭撤銷法律扶助後,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律師酬金。
自113年8月1日起開辦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服務(電話:412-8518轉2再轉6(市話請直撥,手機請加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