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原弱勢助學)

  • 2024-02-05
  • 薛秀玲(5號櫃台)

業務承辦人:【日間部 、進推部(二技、四技)、產學訓、產學攜手專班】  電話:05-6315134,05-6315176 薛小姐

壹、申請作業公告

115學年度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原弱勢助學計畫)公告

一、助學金【線上申請】

(一) 系統開放申請:自115年8月13日(星期四)上午09:00至115年10月20日(星期二)下午5點止

1. 全天候服務:申請期間內,系統採 24 小時全天候開放
2. 逾時不受理:截止時間一到,系統將自動關閉,敬請務必配合時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避免自身權益喪失。

(二)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作業

1. 舊生:請至『校務eCare』登入。詳細操作步驟請參閱附件「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原弱勢助學)操作手冊」。
2. 新生:請至『新生暨轉學生綜合資訊網』。

(三) 操作流程

請先至系統填寫申請表,完成填報後下載列印申請書並簽名(簽名方式不接受電腦打字),連同「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檔方式」上傳(上傳資料須清晰)。

(四) 注意事項

1. 為避免網路壅塞或上傳失敗,請儘早完成上傳作業,並密切留意系統關閉時間。
2. 截止時間一到,系統將自動關閉。屆時將無法再進行申請、修改、列印或上傳文件(系統開放、列印與文件上傳皆同時截止)。
3. 有關詳細「申請注意事項、申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請務必詳閱下方附件資料

附 件

※ 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申請操作手冊(11407).pdf

 115學年度大專校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申辦須知.pdf.

 

二、生活助學金【紙本申請】

(一) 申請時間115年8月13日(星期四)上午09:00至115年10月20日(星期二)下午5點止(逾期不受理)

(二) 申請資格

1. 一般申請者:符合教育部「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本校學生,請下載並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2. 已辦理減免者: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且符合「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資格者,亦請下載並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3. 免填送對象:已提出「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金」申請者,視同已完成本生活助學金申請,免重複填送申請表。

(三) 辦理方式:請先詳閱相關申辦公告內容與注意事項後,再至本校生活助學專區下載表單。

(四) 送件地點:行政大樓一樓學生生活事務組 

貳、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原弱勢助學)申辦期程

申請期間:每學年申辦一次,實際申辦起訖時程依學生生活事務組公告時間為準

申辦期程

日期

備註

申辦期間:系統24小時全天候開放

115年
08月13日 ~
10月20日

1. 相關申請注意事項請依學生生活事務組公告。

2. 辦理期程:詳見學校行事曆學生生活事務組最新消息

3. 請依公告期限申請辦理,截止後系統自動關閉;關閉後即無法再修改列印上傳文件系統開放/列印/上傳文件皆同時截止)。

4. 上傳送件後,不代表已完成申請,請留意系統「審核狀態」及公務信箱訊息。


重要說明

一、 作業期程:【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抵學雜費】
二、 核發補助:經教育部查核通過後,於同學年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
三、 擇優申請:本助學金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具排他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請同學審慎考量後擇優辦理。   
四、 申請對象: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五、 不適用對象: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
六、 申請資格及應繳證明:詳見下表說明

項目

說明

申辦時程

1. 約每年8月中旬(依公告為主)系統開放『線上填報送件』申請。

2. 申請期間內系統24小時開放,請留意截止時間,逾時系統自動關閉。

3. 申請入口:

(1) 「舊生」請至校務行政e化平台(校務eCare)

(2) 「新生」請至新生暨轉學生綜合資訊網線上申請

4. 上傳送件後,不代表已完成申請,請留意系統「審核狀態」及個人學校公務信箱訊息

申請資格

1. 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含分離課稅所得)

(1) 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在90萬元以下。

(2) 碩博生及其他: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優惠存款之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存摺封面及當年度內頁資料影本)。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時,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應列計人口

1. 學生未婚者:

(1)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3) 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請檢具【不具撫養事實切結書】。

2. 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列計學生本人。

應繳文件

1. 申請表:請至系統完成填報並列印表件,簽名處須由本人親筆簽署(非電腦繕打),並請將該表連同證明文件以電子檔形式上傳。

2. 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擇1上傳即可),上傳戶籍資料需檢附完整資訊,包括:

(1) 新式戶口名簿 (103年2月5日後之最新版本):須有『詳細記事』並含流水號等資料可供驗證。

(2) 3個月內戶籍謄本:須有謄本檢查號可供驗證。

(3) 含詳細記事:所提供之戶籍資料須有『詳細記事』才能作為證明文件。

(4) 完整頁面:需檢附完整頁面,裁半或缺頁等同資料不全。

(5) 家庭應計列人口戶籍若不同戶,需分別檢附,以利查核申請資格。

3.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4. 其他:如【與家長不具撫養事實之切結書】。

 

七、 補助金額分列如下表:

家庭年所得 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
(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30萬元以下 20,000 16,500
超過30萬元~40萬元以下 15,000 12,500
超過40萬元~50萬元以下 10,000
超過50萬元~60萬元以下 7,500
超過60萬元~70萬元以下 5,000
超過70萬元~90萬元以下

 

八、 補助範圍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